

盤點管理制度
(1)目的
為保證存貨及財產盤點的正確性,使盤點工作有章可循,并加強管理人員的責任,以達到財產管理的目的,特制定本辦法。
(2)盤點范圍
存貨盤點:系指原料、物料、商品、餐輔料、工程材料、零件保養材料等。
財務盤點:系現金、票據、有價證券。
財產盤點:系指固定資產、代保管資產、低值易耗品等的盤點。
1)固定資產:包括建筑物、機器設備、運輸設備、生產器具等。
2)代保管資產:系由貴單位、供貨商提供,使用后結賬的物品。
3)低值易耗品:購入的價值達不到固定資產標準的工具、器具等。
(3) 盤點方式、時間:
1)年中、年終盤點。
2)存貨:由指定管理人員、倉庫管理員會同財務部門于年(中)終時,實行全面總清點一次,時間為:年中盤點時間是6月29、30日;年終盤點時間為12月30日、31日。
3)財務:由財務部主管會計盤點。
4)財產:由各部門會同財務部門于年(中)終時,實施全面清點。
5)月末盤點:
每月末所有存貨,由各部門及財務部實施全面清點一次,時間為每月30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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